甘肃省新媒体艺术学会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甘肃省新(数字)媒体科学技术与事业发展,鼓励
科技创新的时代背景下,激励并奖励为本领域发展做出贡献的个人与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并参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甘肃省新媒体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甘新媒体科技奖”)
由甘肃省新媒体艺术学会发起、设立,并具体承办。
第三条 “甘新媒体科技奖”的授予对象是在甘肃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
事新媒体艺术与技术活动的个人和组织,奖励其在科学技术书的研究、创新与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取得的成果获做出的贡献。
第四条 “甘新媒体科技奖”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巅峰,
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和规模化,加速科教兴省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五条 “甘新媒体科技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甘新媒体科技奖”是授予个人或组织的荣誉。但不作为确
定科技成果权归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保证奖励工作有序进行,并具有科学、客观、公正、公平和权
威性,“甘新媒体科技奖”设奖励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和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
第八条 领导小组,由设奖单位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为:
(一) 负责对“甘新媒体科技奖”奖励工作的领导与管理;
(二) 聘请评委会委员与专业组评委,确定评委会正、副主任人选;
(三) 审定评委会的评审和异议处理结果;
(四) 提出完善评审及奖励工作的指导性意见。
(五) 对评委会的工作程序进行监督与指导,受理举报并组织开展对举报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 审核评审结果和批准获奖名单。
第九条 评委会,由新(数字)媒体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和部分领导
小组成员组成,下设专业评审组。评委会委员由领导小组聘任。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评委人数可依报奖项目情况进行调整,一般不超过19人。评委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 负责“甘新媒体科技奖”的评审工作,提出评审结论和奖励等
级的建议;
(二) 对评审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和异议进行复议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 对完善奖励工作提出建议及改进措施。
(四)评委会会议由评委会主任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奖励办,奖励办由设奖单位人员组成,办公地点设在兰州
大学,负责“甘新媒体科技奖”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评奖范围与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 “甘新媒体科技奖”的评奖范围:新媒体、数字媒体、虚
拟现实、网络、软件等相关内容的项目、工艺、材料、技术、产品、装备及应用等成果。不包括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
第十二条 “甘新媒体科技奖”分基础研究、技术发明、科技进步
和社会公益四个类型奖励。
第十三条 “甘新媒体科技奖”的基础研究类,是指新(数字)媒体
领域新的科学发现或在前人科学理论基础上取得的基础研究成果,在国内外首次提出并阐明,且主要论著为业内公认并引用。
第十四条 “甘新媒体科技奖”的技术发明类,是指新(数字)媒体
领域国内外首创,或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及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并须经二年以上实施应用,证明技术成熟并取得良好效果的技术发明成果。
第十五条 “甘新媒体科技奖”的科技进步类,是指新(数字)媒体
领域已取得社会经济效益并具有重大应用前景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科研开发成果。
第十六条 “甘新媒体科技奖”的社会公益类,新(数字)媒体领域
内还包括标准、规范、规程、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研究成果和产业发展战略规划、企业科学管理的软科学研究成果,以及在信息化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调查与合理利用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
第十七条 “甘新媒体科技奖”的主要完成人应当是该项成果全部
或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或做出重大技术创新和重要贡献的完成人。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实施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完成人。
第十八条 “甘新媒体科技奖”的主要完成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
开发、投产、成果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支撑条件,并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主要完成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并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注册。
第十九条 “甘新媒体科技奖”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
额。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主要完成单位数不超过2个。
第二十条 “甘新媒体科技奖”等级依申报项目成果水平综合评
定,主要从技术创新、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对相关领域和行业技术进步推动作用以及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等方面评价。评审基本原则是:与国内同类技术比较,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成果,可评为一等奖;处于省内领先地位,并接近国内先进水平的,可评为二等奖;处于省内先进地位,主要性能和技术经济指标接近省内领先水平的,可评为三等奖。《甘肃省新媒体艺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办法》由甘肃省新媒体艺术学会另行制定。
第四章 申报、推荐与评审
第二十一条 “甘新媒体科技奖”面向在甘肃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
新(数字)媒体领域科学技术活动(生产、科研、设计、应用)的个人和组织,每年组织一次。符合评奖范围规定的项目,属于学会会员的单位和个人可直接向学会或学会各专业分会申报,非会员需通过各省级行业协会或地方协会、地方学会、省市科研院校所推荐的方式申报。
第二十二条 申报“甘新媒体科技奖”须填写统一格式的《甘肃省新媒
体艺术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评价材料。申报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二十三条 以下项目不予参加评审:
(一)、在知识产权或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有争议的项目,在争议尚未解决前不予评审。
(二)、在评审前已经获得了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授予的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不予评审。
(三)、在评审前已经获得省级以上社会组织机构授予的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不予评审。
第二十四条 奖励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
申报材料,可要求申报单位和申报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
第二十五条 “甘新媒体科技奖”采取专业评审组 (以下简称专业
组) 评审和评委会评审,即初评与终评两级评审。评委会委员与专业组委员实行聘任制。专业组评委从“评审专家库”中遴选,由评委会主任审定。各专业组评委为范围3~11人。
第二十六条 “甘新媒体科技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评委会委员或
专业组成员应与成果完成单位、任务委托单位、计划任务下达单位和成果应用单位无相关从属或利益关系。
第二十七条 “甘新媒体科技奖”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由奖
励办公室提交相应的专业组进行初评。初评结果由奖励办公室汇总提交评委会进行终评。
第二十八条 “甘新媒体科技奖”评委会、专业组和相关工作人员必
须签定保密责任书,对申报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工作承担保密义务。参与“甘新媒体科技奖”及其评审的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窃取候选人和候选单位的技术秘密、剽窃其科技成果。
第二十九条 “甘新媒体科技奖” 初评以会议方式为主,必要时结合
现项目组介绍、现场答辩、实地考察的方式。终评以会议方式进行,采取无记名投票及书面定性定量记分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一等奖应当由到会评审委员的三分之二多数(含三分之二)通过;二、三等奖应当由到会评审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三十条 “甘新媒体科技奖”在评审和奖励过程中不向候选人或
者候选单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财政资金作为经费来源,杜绝以奖励名义推销任何产品。
第五章 异议及处理
第三十一条 “甘新媒体科技奖”接受甘肃省科技厅、甘肃省民政厅、
甘肃省文联和社会的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公示异议制度。对评审结果通过学会官方平台等,或其他新媒体向社会公布征求异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涉及完成人、完成单位和成果申报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申报书填写不实,对完成人、完成单位排序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除特殊情况外,逾期不予受理。奖励办公室对受理有异议的奖项和有关异议的材料提交评委会复议。项目的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结果的意见,一般不予复议。如有特殊情况,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评委会委员同意方可重新评审。
第三十二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
必要的证明文件。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三十三条 奖励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
如果异议内容属于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所述情况,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予以受理。
第三十四条 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
间内核实异议材料,提出答复意见。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不提交复议,撤消本次评审资格。
第三十五条 奖励办公室向评委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由评委会复议并
提出处理意见。处理结果由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章 授 奖
第三十六条 获奖结果由甘肃省新媒体艺术学会发布公告,并统一发放
证书和奖状。
第三十七条 “甘新媒体科技奖”各奖别的一等奖可以为一项或空缺,
最多不超过申报项目总数的8%;二等奖不超过申报项目总数的15%;三等奖不超过申报项目总数的25%。
第三十八条 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行为,不论何时,一
经查明属实,撤消其奖励,并在媒体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奖励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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